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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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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醫護人員在救治患者過程中,一旦出現醫療過錯,濫用藥物,會給患者帶來人身傷害,嚴重者會導致患者死亡。這種嚴重醫療事故發生後,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患者家屬有權得到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精神賠償金等。那麼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程序是怎樣的?

1、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2、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3、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4、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5、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二、醫療事故賠償項目包括哪些?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三、醫療事故索賠技巧有哪些?

1、複印封存病歷資料要及時。發生醫療糾紛後,第一步需要做的事情是保管、複製或封存病歷資料,法律術語叫“證據保全”。

病歷資料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屬於書證的一種。病歷資料不僅可以證明醫患關係的存在,也是全部診療過程的證明,是判斷醫院是否應對患者的身體或健康受到傷害承擔責任的重要甚至是惟一的證據材料,在醫療糾紛的解決中作用至關重要。

2、行政調解與司法救濟可選擇。醫療事故賠償行政調解是在衞生行政部門的主持下,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採取説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醫療機構和患者友好協商、互諒互讓而達成對醫療事故賠償的和解協議。

3、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可選擇。當患者到醫院就診,醫患之間就存在了醫療契約,醫院的醫療行為會因為沒有適當地履行醫療義務而構成違約,也會因為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為此,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對醫院方損害賠償責任的追究,既可以違約而追究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侵權追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可選擇其一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審判實踐中,鑑於違約責任不承認精神損害賠償及醫療損害主要是人身傷害,對於醫療損害賠償的處理適用於侵權責任較為有利於患者。當然,醫患之間存在醫療契約或其他情況時,允許當事人選擇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後,死者家屬應該向司法鑑定機關提出死亡鑑定,來確定死亡原因,然後根據事故責任大小向醫療機構提出賠償申請。醫療機構會根據有關標準計算賠償金額,經患者家屬同意後,支付賠償款。以上就是醫療事故死亡賠償程序的主要環節。如果死者家屬對賠償款不滿,可以發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