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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先行處理前置程序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刑事賠償的先行處理程序的含義

刑事賠償先行處理前置程序規定是怎麼樣的?

刑事賠償處理程序是指司法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和處理受害人賠償請求的程序。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刑事賠償請求人應當首先依法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予以先行處理。不服賠償義務機關的裁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賠償的,才能申請複議。這在學理上稱為"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原則"或"協議先行主義",該程序因此被有的學者稱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程序"或者"司法賠償的先行處理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起。

(二)刑事賠償處理程序的步驟

1、司法侵權行為的確認

刑事賠償請求人提起刑事賠償請求,應當以具有法定的司法損害事實,即司法機關依法確認發生了錯拘、錯捕、錯判以及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損害事實為前提條件。對此,《國家賠償法》第20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國家賠償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受害人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是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所確認司法侵權行為存在。

2、刑事賠償請求的提出

受害人提出司法賠償請求,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申請書,受害人因文化程度、健康原因不能書寫時,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但應由請求人和代書人簽名。同時,賠償請求人也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人筆錄。

3、刑事賠償請求的受理

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書後,應及時予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賠償義務機關經過審查後,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對於無請求權的申請人,應書面通知其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

(2)收到司法賠償申請書的機關不是該項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的,應告知其向哪個機關申請;

(3)對不屬於司法賠償範圍的請求,應作出書面決定,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其理由;

(4)對於申請書所載事項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遺漏的,應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補正;

(5)對於符合賠償條件的,應將受理決定送達申請人。

4、刑事賠償請求的處理

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國家賠償法關於"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的規定,作出處理。

刑事賠償就是我們熟知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由國家的財政支付,因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導致當事人的人身權益收到損害,國家賠償需要當事人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根據機關審核,可以發放幾百萬不等的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