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刑事賠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刑事賠償順序是怎麼樣的?
被判處刑事罰金的賠償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對罰金的執行,被執行人在判決、裁定確定的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期滿後強制繳納。對沒收財產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執行。
第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需要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條 執行財產刑時,案外人對被執行財產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標準是什麼?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賠償同時都出現的話,一般先民事賠償後刑事賠償,而如果是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的話,那麼就需要先刑事責任後民事賠償,對於此情形在處理的時候都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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