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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犯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法運用資金犯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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