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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運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本罪是單位犯罪,處罰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標準如下:
1、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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