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違法運用資金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户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界限有哪些?

兩者的區別在於:

第一,本罪與挪用類犯罪的本質及行為結構是不同的。刑法將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規定在同一條款中,正是因為本罪與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均屬於一般意義上的背信類犯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中相關單位違背的是基於客户的委託而產生的信任關係,本罪中行為人違背的則是法律規定的誠實處理公眾資金的義務。

第二, 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也是不同的。本罪與挪用類犯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以下幾點區別:首先,犯罪對象不同。其次,構成挪用類犯罪必須具備“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要件,而構成本罪則無需具備該要件。再次,挪用類犯罪對於資金被挪用後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有着嚴格的限制,而本罪為獨立的罪名,並非挪用類犯罪的注意規定,故本罪中行為人運用公眾資金的情況對於資金被運用後的具體用途以及使用時間長短等內容並無特別要求。最後,挪用類犯罪成立條件之一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與本罪成立條件之一的“違反國家規定”是不同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法運用資金罪一般是針資金管理的機構或公司,違反國家的規定運用資金,而造成嚴重的行為,只要構成犯罪行為,必定要承擔刑事,一般在處罰時,會按照所運用資金的數額大小來進行判決。

標籤:量刑 違法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