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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 、挪用資金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的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犯有挪用資金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挪用資金罪量刑。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二、挪用資金罪公款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體,即只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一定管理性職務的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2.犯罪客體不同。

挪用公款罪即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可見,挪用資金罪所侵害客體的範圍,比挪用公款罪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4.刑罰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典第272條的規定,犯挪用資金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資金罪的刑罰更重。


標籤:立案 挪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