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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應該出具證明嗎

派出所不立案應該出具證明嗎
律師解析:派出所對於報案人的報案事項不立案的,一般是應該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的。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