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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風險轉移的防範措施是什麼?

一、技術合同風險轉移的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風險轉移的防範措施是什麼?

1.謹慎審查簽約對象

在訂立技術合同之前,主要從主體資格、締約能力和信譽三個方面審查。

2.約定技術合同有關權益歸屬

(1)確定技術合同所涉及的技術的權益歸屬

(2)簽訂技術開發合同要約定開發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3.約定風險責任

4.約定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5.約定技術的使用範圍和保密責任

6.技術合同中要設立擔保

7.注意有關技術合同的區別

技術諮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與技術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等就容易混淆。混淆了合同的性質,就容易使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出現錯位,導致不應有的糾紛。

二、簽訂技術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1、技術開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為避免以後產生無謂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技術開發合同的性質。不同的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特別是對於技術開發合同而言,更要明確是委託開發還是合作開發。那種雖然在開發中提供了資金、設備、人力但並未參加實質性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應當屬於委託開發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稱來判定合同的性質從而導致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

2、委託技術開發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均為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要履行。但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加以細化。比如項目名稱、研究開發成果的具體標準、履行期限。計劃、進度、方式、地點、當事人的保密義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的標準和方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開發項目中某些關鍵術語的解釋、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等。將上述內容明確化有助於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責任,準確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開發項目失敗時的判斷標準。最好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情況下開發項目失敗屬於技術風險,認定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是技術風險,則應約定如何分擔損失。

4、在合同成立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在日後糾紛產生時能使自己處於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技術開發合同本身的複雜性。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過錯,只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對研究開發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的,當事人就不應無休止地挑剔對方履約缺陷,動輒不加區別地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開發失敗的風險已經出現苗頭時,當事人應當依據規定及時通知對方並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6、在實踐中,大部分委託開發合同投入多,規模大,週期長,難度高。為了避免開發的失敗和失敗後的糾紛。委託人應事先作好選題工作,避免草率簽約。在合同的設計上要與研究開發人友好協商,最好能夠分步實施,加強中間環節的監督檢查,作好階段性成果的評估和後續科研方面的論證。

7、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應注意取得和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明,自己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證據等,從而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法律規定,技術開發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在委託技術開發合同中,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均為法律義務。當事人應特別注意判斷開發項目失敗的標準。合同成立後,雙方應積極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具體情況下是需要嚴格基於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但技術合同的具體條款是需要根據所開發的技術事項和有關事項來進行處理的,在合同中約定好違約風險和技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