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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中技術祕密的範圍有上限嗎?

一、技術合同中技術祕密的範圍有上限嗎?

技術合同中技術祕密的範圍有上限嗎?

技術服務合同裏技術保密陪款 沒有上限

技術合同的分類:

技術合同分為四類: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二、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1、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範圍較為廣泛。對於普通勞動者因其可能有意或無意獲悉單位商業祕密,所以均應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主要通過在勞動合同中加入保密條款的形式實現。而對於本單位中處於管理和技術崗位的勞動者,需要專門簽定書面的保密協議,以顯示保密的重要性。單位可以要求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或才協助第三人侵犯單位的商業祕密。但一般僅限於本單位的勞動者,對非本單位勞動者侵犯企業商業祕密的行為,企業雖然無權以合同形式為其設置保密義務,但可依據侵權責任追究其民事責任。

2、明確保密期限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當然屬於保密期。這裏的保密期限主要是指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後的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的保密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是商業祕密也存在過期、被公開、被淘汰等原因,所以這個期限不是越長越好,根據本單位技術更新速度適宜即可。

3、明確保密事項

保密協議的事項因各自單位的不同而有不同,即便同一單位,也因其處於不同階段而有所差異,所以單位需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對保密事項予以明確。

4、明確違約行為和責任

對於發生違反保密協議的爭議時,最關鍵的還是否構成違約,以及違約後的責任承擔。明確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可以有助於違約時,法院或仲裁的判斷;也有助於一方預見違約行為,減少違約的發生。

綜上所述,如果在簽訂技術合同的時候,其所要規定的技術祕密的範圍是沒有上限的。同時由於技術合同的類型不同,其保密的內容也不盡相同。所以合同當事人在簽訂的時候應該明確合同的類型,再注意合同的細節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