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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貪污的立案偵查機關是哪個?

一、網絡貪污的立案偵查機關是哪個?

網絡貪污的立案偵查機關是哪個?

網絡貪污的立案偵查機關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二、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案件中的問題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

1、粗線條地收集材料和進行審查。在實踐操作中,由於對立案審查規定了具體期限,因此對一些複雜、牽涉面較廣的案件,特別是涉及行為地、人員分散、涉及面廣的案件,偵查人員便無暇深入、細緻地調查、分析,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往往材料不到位。

2、在確認是否有犯罪事實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過程中受“不破不立”思想的支配,在主觀上將立案標準與定罪量刑標準相混淆。

3、對立案調查程序認識有偏差。在調查核實中往往先入為主,僅是根據控告、舉報、報案等材料反映的內容進行調查,未對材料所涉及的其他可能構成犯罪的事實作調查,單方面的收集證明有犯罪事實或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將造成材料的偏向性,不能客觀、全面地作立案判斷。

不予立案複議案件中暴露出的這些問題,實際上就是當前公安機關在刑事立案程序中的薄弱環節。長期以來,由於受到“不破不立”、“先破後立”思想的影響和一味追求指標完成,使得立案程序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看作為是可有可無的【2】。而近幾年以來,隨着法制建設的加強,“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成為了公安機關履行職責的指導思想,“重實體、輕程序”的作法已經被打破。因此,新形勢下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就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切實履行好維護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各主體合法權益的職能。為此作出不予立案決定應當作到:

(一)決定所依據的材料必須充分

不予立案決定的作出,就意味着結束刑事訴訟程序,即不再進行相關的調查工作。因此,結束程序所依據的材料必須要充分、翔實。在調查過程中要排除主觀上的影響,綜合、客觀地收集證明無犯罪事實的材料;同時亦要收集能夠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材料。調查取得的材料要最終能夠清晰地證明無犯罪事實和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這兩個條件,特別是關係複雜的經濟類案件,必須將相關材料中涉及的民事糾紛與犯罪行為界定區分,避免含糊不清。

(二)決定作出前的審查必須全面

立案程序中的審查活動不同於進入偵查程序後的偵查行為,它僅僅是一個判斷、確認過程,並不要求將全部的事實行為和相關人員查清、查明。但這並不等於可以簡略審查程序,由於報案等材料經常帶有一些人為因素,反映的“犯罪事實”往往是“此罪”套“彼罪”,相互交叉,較為模糊。因此在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前,必須對取得的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從思想上打破“先破後立”、“不破不立”的束縛。

在現實生活中,不僅會有民事主體通過網絡實施詐騙行為,同時還會實施行賄或者是受賄行為,由於這些都是違反了刑事法律的行為,故而為了使得在人民檢察院在審理案件之時,就可以進行審判,故而在審理之前是需要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