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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補充證據立案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派出所補充證據立案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派出所補充證據立案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是什麼呢?

(一)證據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法律對證據合法性要求包括:

1、證據必須由法定人員收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收集證據的法定人員包括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員所收集的證據,法律不認為其具有證據能力。

2、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法定人員收集證據的程序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這些程序性規定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手段、步驟和途徑。有的是從積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91條至95條規定了關於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體方法、步驟;有的則是從消極方面予以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43 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二)證據的關聯性要求

證據的關聯性要求納入訴訟過程的證據材料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相關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是證據三大特性之一。這説明證據必須與本案事實相關,否則對本案無實際意義,應予摒棄。換言之,原則上一切無關聯性的證據都應排除,這就是關聯性規則。證據的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直接或間接的聯繫;二是證明事實對案件事實有正面或反面的證明作用。”

(三)證據的客觀性要求

證據的客觀性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1、是證據的客觀性首先是指證據形式的客觀性,指證據必須具備客觀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種方式為人們所感知。

2、是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是真正發生過的事實,必須是對客觀存在的事實的反映,而不是一種假設或虛擬,更不是對事實的杜撰或捏造。證據的這個特性是獨立於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

如果是立案偵查的話那就談不上是補充證據,因為立案偵查階段所要做的就是調查證據,題中既然陳述派出所是補充證據的,補充證據是建立在原有證據鏈條的基礎上。所以説,補充證據和立案偵查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司法機關辦案不可能是這麼顛三倒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