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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有權立案偵查嗎?

一、派出所有權立案偵查嗎?

派出所有權立案偵查嗎?

有權立案偵查,派出所立案偵查需要滿足的條件必須是存在犯罪事實,派出所對這件事情具有管轄權,而且派出所經審查之後認為報案人所陳述的這件事情確實需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同時滿足這三條派出所才有可能會立案的,立案後應該及時通知報案人。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時間限制是否有規定?

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對於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製作提請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在期限屆滿七日前送請同級人民檢察院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派出所的立案偵查處理情況,應當按照司法審理程序中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在立案偵查後, 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批捕處理,但作為批捕決定的是檢察機關,最後由公安機關來執行逮捕,具體情況根據犯罪事實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