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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金融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金融詐騙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各類不同金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二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四十三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四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四十五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四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四十七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第四十八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金融詐騙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複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等都是常見的金融詐騙罪名,這些不同罪名的立案標準是存在差異的。對某特定的經濟權益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是個人來説,若是想舉報某單位、個人犯了經濟詐騙罪,那麼最好在舉報之前先確定具體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