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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一、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民間貸款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數額是所得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人通過實施貸款詐騙行為實際騙取的貸款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年5月7日)

第五十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的認定標準為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

1、詐騙數額僅限現金;

2、詐騙數額不包括利息部分。

(2)犯罪人有返還情節時應當據實扣除返還的數額:

行為人有償還貸款行為時,犯罪數額應以行為人實際未過歸還的本金數額為依據認定;行為人償還的貸款利息不能衝抵本金在犯罪數額當中扣除。

1、已經償還的本金不應當計入犯罪數額;

2、已經支付的利息不能從犯罪數額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均應計入詐騙數額:

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4)貸款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為:

1、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貸款詐騙罪經偵報案所需證據材料

1、涉嫌人貸款時貸款合同,審查、審批材料等。

2、涉嫌人所使用的虛假經濟合同,虛假證明文件、編造的引進資金、項目材料等。

3、涉嫌人使用作擔保的虛假產權證明或重複擔保的抵押物價值評估材料。

4、提供涉嫌人獲取貸款後,證明貸款資金去向,用途的匯票、支票、本票等憑證。

二、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的界限

在實踐中,有時對貸款詐騙與民間借貸糾紛之間的界限認定往往比較困難。例如,借貸人獲款後,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誇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對此,有人認為只要到期不還所借款,就可認定為貸款詐騙,以貸款詐騙罪論處。還有人認為,只要借款人到時候承認欠賬,就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應以民事借貸糾紛處理。應當承認,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到期是否能夠還款付息,要受很多因素的影響;其中既有主觀上的因素,也有客觀上的因素。因此,罪與非罪的區分,應該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具體來説: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儘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説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賬,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能夠説明某種主觀心理狀態的行為越多、越全面,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才越明顯。

三、貸款詐騙與正常貸款的區別

貸款詐騙行為和正常貸款行為都發生在貸款過程中,都存在喪失還本付息的可能。因此需要我們較為明確地區分兩者,判定罪與非罪。貸款詐騙與正常貸款最重要的區分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佔有貸款的目的。可從三方面判定:行為人貸款時的償還能力;貸款使用用途;歸還貸款的態度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貸款,貸款後用於揮霍、犯罪活動甚至逃跑、隱匿,貸款到期後不積極酬資還貸,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非法佔有貸款目的的時間應是在貸款整過程,即可以產生於申請貸款時也可以產生於歸還貸款時。行為人採取欺詐手段貸款時可能並無佔有目的,但貸款揮霍後逃避還貸的,同樣可以認定主觀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貸款的發放都要經過複雜的程序,因此行為人要騙得貸款,往往要實施偽造相關文件、印章等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些詐騙貸款的先行行為會構成相關犯罪。但這些行為不是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最終目的。行為人實施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騙得貸款,這些先行行為都是為達到這一根本目的服務的,屬於手段行為,構成牽連犯,應當根據處罰牽連犯的原則,以貸款詐騙罪與先行行為構成的罪名擇一從重處罰,而不應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