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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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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金融詐騙罪是我國《刑法》第三章第五節所規定的一個類罪名,主要包括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金融票據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金融詐騙罪的普遍特徵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一般來説,金融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與犯罪數額有關,以集資詐騙罪為例,個人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實施集資詐騙行為,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條 【單位犯金融詐騙罪的處罰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