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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為:
1、人身損害賠償包括: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院伙食補助費;
(6)被撫養人生活費;
(7)喪葬費;
2、財產損害賠償包括: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3、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民事訴訟,受害人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即使要求,法院也不會判決支持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5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要求哪些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