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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重傷事故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一、安全生產重傷事故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安全生產重傷事故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對於重傷事故標準的界定是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不是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是否認定為重傷,需要勞動部門的傷殘鑑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業中毒的人數,也屬於重傷的範圍。

二、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權利有: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 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從業人員的義務有: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 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六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五十七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綜合上面所説的,安全生產重傷事故就是在經營的活動中而發生了嚴重的人員傷亡事件;對於在事故的判定中就會按不同的等級來進行處理,對於責任人不僅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同時還要承擔民事的賠償,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標籤:界定 重傷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