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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輕傷與重傷界定

法律1.1W
安全生產事故輕傷與重傷界定

事實上,在不知何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就觸犯刑法的情況也並不鮮見。這是刑事風險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所以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把握好預測、預警、預防工作,通過預防防範問題的發生,才是最高的境界。而制度建設是防範風險的主要手段和途徑,完善的制度不受人事更替影響,能夠穩定而持續地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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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是不是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損壞設備設施,或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程序認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縣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認。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省級人民政府初步認定,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確認。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初步認定,報國務院確認。
5.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故,按生產安全事故進行報告。偵查結案後認定屬於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憑公安機關出具的結案證明,按公共安全事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