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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如何量刑?

一、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如何量刑?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既遂如何量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犯本條所定之罪,依其情節承擔如下處罰:

1、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據本條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是怎麼樣的?

(一)本罪與一般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食品行為的界限。一是主觀要素不盡相同。前者行為人在主觀上都是出於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後者在主觀上是否出於故意還是過失,有無牟利目的,均不影響其構成。二是情節是否嚴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等情節;而後者則不具有這些情節。三是危害社會程度不同。前者嚴重侵犯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利甚至生命安全,對社會危害較大;而後者一般僅給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健康權利造成一定侵害,對社會危害相對較小。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兩罪同屬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體、主體及主觀方面都是相同的。兩罪的主要區別為:一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後者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二是構成標準不同。前者屬於危險犯,即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須達到“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構成犯罪;後者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銷售明知是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即構成犯罪既遂。三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範圍較為廣泛,其包括食品衞生法禁止生產經營的一切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有毒、有害食品。

產品的質量在當代的中國是非常的重要的,但是現實生活當中確實也發生了很多,因為產品質量有問題而導致人員受到重傷甚至是死亡的情況,所以應當從源頭上予以制止這種情況的發生,比如説在生產方面嚴格的把控,如果有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將構成犯罪。

標籤: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