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一)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二、不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規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都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像這種不報安全事故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貽誤搶救時機,造成更多的人受傷,進一步的擴大事故後果,如果還阻攔他人上報安全事故,性質是非常惡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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