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重傷標準的鑑定依據是什麼
一、生產安全事故重傷標準的鑑定依據是什麼?
1、肢體殘廢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或者兩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過近側指間關節;
(三)缺失任何兩指及其相連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餘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兩足缺失五個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連的跖骨;
肢體雖然完整,但是已喪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關節強直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肘關節活動限制在伸直位,活動度小於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動度小於10度;
(三)肱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癒合強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後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六)前臂軟組織損傷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嚴重障礙;
(七)腕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響一手功能,不能對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餘任何三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
(十一)髖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二)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屈曲超過30度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三)任何一側膝關節十字韌帶損傷造成旋轉不穩定,其功能嚴重障礙;
(十四)踝關節強直、攣縮畸形或者關節運動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十五)股骨幹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六)股骨頸骨折不癒合、股骨頭壞死或者畸形癒合嚴重影響下肢功能;
(十七)脛骨骨折併發假關節、畸形癒合縮短超過5釐米、成角畸形超過30度或者嚴重旋轉畸形;
(十八)四肢長骨(肱骨、橈骨、尺骨、股骨、脛腓骨)開放性、閉合性骨折併發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體軟組織疤痕攣縮,影響大關節運動功能,活動度喪失達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體重要神經(臂叢及其重要分支、腰骶叢及其重要分支)損傷,嚴重影響肢體運動功能;
(二十一)肢體重要血管損傷,引起血液循環障礙,嚴重影響肢體功能。
2、容貌毀損
眼部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二)任何一側眼瞼下垂完全覆蓋瞳孔;
(三)眼瞼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四)一側眼部損傷致成鼻淚管全部斷裂、內眥韌帶斷裂影響面容;
(五)一側眼眶骨折顯著塌陷。
耳廓毀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側耳廓缺損達百分之五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總面積超過一耳百分之六十;
(二)耳廓損傷致使顯著變形。
其他面部損毀的具體情形是:
(一)鼻缺損、塌陷或者歪曲致使顯著變形。
(二)口脣損傷顯著影響面容,
(三) 顴骨損傷致使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1.5釐米;顴骨骨折錯位癒合致使面容顯著變形。
3、喪失聽覺
(一)損傷後,一耳語音聽力減退在91分貝以上。
(二)損傷後,兩耳語音聽力減退在60分貝以上。
4、喪失視覺
(一)損傷後,一眼盲;
(二)損傷後,兩眼低視力,其中一眼低視力為2級。
第二十條 眼損傷或者顱腦損傷致使視野缺損(視野半徑小於10度)
5、功能喪失
身體上各個部位在進行傷情鑑定的時候具體的參考依據是不一樣的,關於重傷的標準只需要簡單的做了解即可,輕傷還是重傷應該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機關會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罪造成的影響,確定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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