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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有什麼

挪用資金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再者就是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有什麼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籤:主體 挪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