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二、挪用資金罪中單位資金的認定
挪用資金罪中單位資金的認定,主要看資金的來源而定,如果資金是屬於單位的,就是挪用單位的資金,如果超三個月不歸還或者用於非法活動的,就會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本單位資金給他人使用的,使用人雖然是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是也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不過,前提是這些人員與挪用資金罪的特殊主體之間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為。如果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單位的資金給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對此並不知情的,則因不具備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使用人不構成該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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