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能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一、股東是否能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
股東是能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必須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具體來説也就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時,成立挪用公款罪)。
根據刑法第185條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除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5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關於對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覆》,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二、哪些行為可構成挪用資金罪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
對於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裏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於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鬆,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於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
在當代社會,現在對於一個公司的股東來説,他們最大的投資活動實際上就是瞅準時機,然後進一步的擴大資本。當然對於股東來説的話,他們不能夠隨意的挪用資金,否則的話會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且他們也是該犯罪的犯罪主體構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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