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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偵辦主體是誰?

一、挪用資金罪的偵辦主體是誰?

挪用資金罪的偵辦主體是誰?

挪用資金罪的偵辦主體是公安機關管轄,按照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除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證、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批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訴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傷害案(輕傷);

(二)重婚案;

(三)遺棄案;

(四)妨害通信自由案;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 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2、緩刑適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贓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四)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看到有一些犯罪行為,他是由檢察機關來直接進行管理,涉及到此類案件的一般都是貪污賄賂的案件,所以並不是所有的都是應當屬於檢察機關,大部分的案件還是屬於普通的公安機關來進行管理的,比如説挪用資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