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
一、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是特殊主體,即只由國家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從事一定管理性職務的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應按挪用公款罪論處。對於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即侵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權;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權。可見,挪用資金罪所侵害客體的範圍,比挪用公款罪廣。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既包括當然的公共財產,也包括擬定的公共財產以及接受委派的國家工作人員所在的非國有單位的資金。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所有公共財產屬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資金、有價證券,也包括特定款物。
4.刑罰不同。根據我國《刑法》第384條的規定,犯挪用公款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根據刑法典第272條的規定,犯挪用資金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挪用公款罪比挪用資金罪的刑罰更重。
二、挪用單位資金行為構成哪一犯罪
挪用單位資金行為是構成挪用公款罪還是挪用資金罪,只須考察行為人身份予以判定: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含“準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2)國家機關等國有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黨的機關、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同種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公款罪與挪用資金罪除了有不同點以外,同時也還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兩罪都侵犯了財產的所有權;都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產挪歸個人使用;都區分了三種不同的形式;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目的也都是暫時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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