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犯罪人員犯什麼罪不讓探監?
一、一般犯罪人員犯什麼罪不讓探監?
不管犯罪人員犯什麼罪都可以讓探監的;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對象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罪犯會見的對象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會見對象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二、探監須符合哪些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一)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口本、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二)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時間條件。這一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犯罪人員進行探視都需要法院給出了最終判決結果之後才可以探視,不管犯罪者犯了什麼罪行都是享有被探視的權利,但前提也要看服刑者是否願意,一般親人的探視是可以更好的讓服刑者進行改造,如果表現良好還可以依法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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