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怎麼做才能符合規定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三、關於擬新設機構的註冊資本
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註冊資本沒有強制要求,但對於實繳出資低於100萬元或實繳出資低於註冊資本25%的管理人會做出特別提示。為避免協會的特別提示事項,及增強管理人在投資者心目中的可信任度,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可選擇400萬元以上。
四、關於擬新設機構的實繳出資
協會對於基金管理人的實繳出資沒有強制要求,但對於實繳出資低於註冊資本25%或實繳出資低於100萬元的管理人會做出特別提示。 協會對於實繳出資的要求一般會通過對公司運營所需資金的要求進行間接體現,協會一般要求管理人具有充足的自有資金能夠維持機構半年或一年的正常運營。 依據協會對管理人登記事項的反饋意見,擬新設機構實繳出資應儘量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實繳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25%;其次,銀行賬户上的自有資金餘額大於200萬元。
五、關於擬新設機構的辦公場所
協會對於基金管理人辦公場所的基本要求為具有能夠滿足機構日常運營所需的辦公空間、辦公設備等。辦公場所可以選擇自置物業或租賃物業;辦公場所的面積須結合公司人員數量及業務開展情況確定;辦公場所所使用物業的性質可以是商用亦可是商用以外性質的房屋,但必須配置辦公所需設備。同時,協會登記系統要求上載管理人前台照片和管理人辦公場所所在大樓照片;公司在確定辦公場所時可進行綜合考慮。
六、關於擬新設機構的內部職能部門設置
協會對於基金管理人的內部職能部門設置的基本要求為能夠確保機構正常、有序運營,各部門之間職權清晰,實現互相制衡與監督。 依據筆者實務經驗,擬新設機構在設立之初人員相對較少情形下,可先行設立部分基礎職能部門,如合規風控部、基金投資部、財務部、行政人事綜合部、業務拓展與市場部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與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以不在管理人層面設置,而在管理人發起設立的基金運營層面設置,每隻基金產品可以結合自身投資特點分別設置由不同專家、不同人員構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
七、關於擬新設機構的高管崗位設置及高管人員配置
協會對於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崗位設置及高管人員配置均具有明確要求。 關於高管崗位設置,需區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設置兩個高管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與風控負責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最少需設置三個高管崗位,包括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與基金經理。
綜上所述,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怎麼做才能符合法律規定”這樣的問題,筆者從上述七個方面分析並做出了回答,希望大家能夠從法律的一般規定和具體實務操作中所存在差異中進一步瞭解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條件以及具體流程。同時,也能夠在今後的備案中吸取經驗,更有效率地完成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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