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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員如果自首一般減刑多少

犯罪人員如果自首一般減刑多少

一、犯罪人員如果自首一般減刑多少

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減刑。《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可見,自首包括兩種情形:一般自首和餘罪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成立餘罪自首,則要求:被控制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二、自首是怎麼分類的

(一)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二)特別自首

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自首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認罪表現,刑法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自首又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人員在抓捕前的自首行為。特別自首是指犯罪人員在進行拘役或者審訊期間,對自己的罪行進行供述,人民法院應該按照特別自首進行認定。人民法院酌情進行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