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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辦法

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誌的保護,保障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申請,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文       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9號

頒佈時間:2004-12-24

實施時間:2005-01-24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世界博覽會標誌的保護,保障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規範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申請,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根據《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負責世界博覽會標誌的備案工作。

第三條 世界博覽會標誌權利人申請標誌備案,可以直接向商標局辦理,也可以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

第四條 申請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書件:

(一)按照商標局規定書式填寫的備案申請書。

(二)世界博覽會標誌圖樣5份。圖樣應當清晰,便於粘貼,用光潔耐用的紙張印製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分別不大於10釐米、不小於5釐米。

(三)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附代理人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第五條 申請備案的標誌符合《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及本辦法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並公告。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權利人。

第六條 申請人對商標局有關世界博覽會標誌備案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複議;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24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