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假傳軍令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新刑法對假傳軍令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新刑法對假傳軍令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 【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其區別在於:
(1)客觀表現不同。假傳軍令罪是行為人傳達或發佈經過偽造或篡改的命令,只能表現為積極的行為,違抗作戰命令罪則是拒不執行上級的作戰命令,一般表現為不作為,拒傳軍令罪,也表現為不作為,即拒絕傳達軍事命令。但拒傳軍令罪的行為人拒絕的是對軍事命令的傳達,而違抗作戰命令的執行。
(2)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軍職人員,而違抗作戰令罪的主體,是接受命令的下級部屬人員。
2、區分假傳軍令罪與戰時造謠惑眾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有編造事實,致使軍心混亂的情況,二者的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戰時造謠惑眾罪往往是行為人在作戰能力和作戰結果上,誇大敵人貶低自己,目的在於動搖軍心;假傳軍令罪則是編髮虛假命令,其目的在於破壞作戰部署,但從後果看,當然有渙散部隊鬥志的情況發生。
(2)主體方面,構成戰時造謠惑眾罪的主體,可以是任何參戰人員的軍職人員,而假傳軍令罪的主體一般是參戰人員中負有傳達命令職責和發佈命令職權的人,是軍人中的特殊主體。
假傳軍令的行為,顯然是可能對軍隊的作戰行為以及相關部署造成了嚴重的侵害,並且涉及到對國家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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