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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令作戰消極罪怎麼判,如何認定?

違令作戰消極罪怎麼判,如何認定?

我國,軍人就是人民子弟兵,肩負着保護祖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和使命,每一位軍人都要以執行命令為天職,做到令行禁止、勇於戰鬥、不怕犧牲,決不能有畏縮不前,消極退避的行為,那麼,違令作戰消極罪怎麼判罰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

一、違令作戰消極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中雖然都有違抗命令的構成要件,但其含義有所不同。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就是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基本依據,不需要再有其他具體的危害行為;而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犯罪客觀方面的主要內容是臨陣畏縮,作戰消極,並造成嚴重後果,違抗命令僅僅是限制條件,説明行為人違反並抗拒執行上級命令,但其嚴重程度尚未達到戰時違抗命令罪那樣。因此,在違令作戰消極罪中,僅憑其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行為人在作戰消極罪中違抗命令的行為本身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符合戰時違抗命令罪的構成條件的,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戰時違抗命令罪定罪處罰。

(二)區分本罪與玩忽軍事職守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客觀上都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又都可能發生在戰時或戰場上,而且作戰消極的行為廣義上也是一種不盡職的行為,因此很容易混淆。其區別在於,前者側重於指揮人員在指揮部隊(分隊)執行作戰任務時,態度不堅決,措施不得力,以致整個部隊(分隊)行動遲緩、消極怠戰,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領導責任;而後者側重於指揮人員由於個人在指揮崗位上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嚴重後果,指揮人員對此應負的直接責任。

(三)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脱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俱戰鬥,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脱離了戰鬥崗位。臨陣脱逃的行為人己脱離戰鬥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鬥;作戰消極的行為人仍在戰鬥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陣地追敵攻擊時躲在掩體內不敢積極還擊,追擊敵人時怕敵人反撲不敢大膽逼近敵人等,都不應認定為臨陣脱逃。

二、違令作戰消極罪的判罰

作戰人員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司法實踐中,主要是指造成我軍人員重大傷亡,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用物資嚴重損失,直至戰鬥、戰役失利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執行重要作戰任務行動消極的,在緊要關頭或者危急時刻作戰消極的,煽動、串通其他部隊和人員消極怠戰的,等等。

綜上所述,違令作戰消極罪怎麼判,首先要區分本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玩忽軍事職守罪、戰時臨陣脱逃罪的不同之處,認定後如何判罰,還是要看造成後果和情節嚴重程度,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否則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