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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取保候審緩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關於尋釁滋事的相關規定以及處罰措施我們都知道,不管是針對情節嚴重的也好還是情節輕微的也好,我們都需要針對這類情況來採取相應的處罰,因為這類情況如果不進行處罰的話,不管是針對哪一方來説都是不利的,對於國家來説、對於社會來説還是對於其他人來説我們都應該營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尋釁滋事取保候審緩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吧。

尋釁滋事取保候審緩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只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不是累犯等情形,是可以判決處緩刑的,但是,這裏是可以判處緩刑,而不是必須判處緩刑,是否緩刑由法官説了算。

根據我國刑法典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關於尋釁滋事取保候審緩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規定,我們已經在刑訴法當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在遇到具體情況的時候還是要根據情節等來作出相應的解決辦法,關於這一問題,如果還需要了解其他相關知識的話,可以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