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嚴格來講二者是存在區別的,兩者之間都是構成要件都是不一樣的,所以説我們在進行區分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看二者的要件分別是什麼,關於二者的區別,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出來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的區別是什麼吧。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集資詐騙罪與一般集資糾紛的區別主要在於:
(1)目的不同,本罪目的是非法佔有集資款,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目的往往是為了生產經營,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2)方法不同,本罪採用詐騙方法,而一般集資糾紛中的集資一般不採用詐騙方法。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關於非法集資與金融詐騙的區別,上述二者的區別主要是從構成要件來看,但是其主要的方式以及目的也是存在很多的不同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夠準確的區分,如果還有什麼不明白地方,可以之際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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