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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提到非法集資,大家可能覺得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是一回事。儘管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都會使當事人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是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罪那是有所區別的。為大方便大家將兩者區別開來,小編這就為大家介紹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的問題。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的概念特徵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作了定義: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行為。

對非法集資行為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首先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如何確認全民與企業這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但在對出借者的賠償上存在爭議,大體有三種意見:

一是集資者退還出借者本金,不予支付利息。

二是除返還本金外,按雙方約定的利率付息,只要利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的四倍。三是返還本金錢財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人利息。

二、集資詐騙罪概念及構成特徵

根據我國《刑法》第192條的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的特徵:

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均不構成本罪。集資詐騙罪屬於目的型犯罪,具有專業化和智能化的特點,犯罪目的是犯罪構成中不可或缺的主觀要件之一。

3、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其中,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為主要客體,公私財產所有權為次要客體。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詐騙怕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以上的行為,集資可以按主體的不同區分為國家集資,單位集資和個人集資,因車家組織實施的集資一般不存在非法情況,故非法集資僅限於單位和個人,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營、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三、 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是辦公室集資詐騙與非法集資行為的嚴格界限

刑法典規定集資詐騙罪須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已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已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別指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在某些場合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經濟領域中,當事人之間在實現各自利益的過程中,對有關融資借貸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在表現形式上與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區分的關鍵在於認定的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之目的。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可以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因不具備非法佔有目的,即使發生財產返還,亦不能認定集資詐騙罪,宜按民事法律解決該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月2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對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金融詐騙罪中對“非法佔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 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通過小編的介紹可知,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罪在審理的時候,認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肆意揮霍受害人資金的,一律以集資詐判罪來論處,根據詐騙的金額不等量刑不等。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在犯罪形式和犯罪主體上還是不一樣的。不論如何,大家都要謹防落入非法集資的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