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目前我國對一些行業實行特許經營許可制度,沒有拿到許可的企業和個人,不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否則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有些單位以經營為幌子,搞非法集資,騙取羣眾錢財。那麼,非法經營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非法經營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集資詐騙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措施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所述,非法經營罪主要表現是企業和個人沒有拿到許可之前,就生產商品、提供服務。非法經營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別有很多,在構成要件、立案標準及處罰標準上面都不同。相對來説,集資詐騙的處罰力度很大,構成集資詐騙的,如果金額特別巨大,情節十分惡劣,最高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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