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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

行為的目的不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所募集的資金的目的,包括據為已有、據為單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而是通過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用於營利活動,以牟取暴利。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行為方式不盡相同。前者是使用詐騙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實、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眾財物;而後者則不要求必須使用詐騙方法,哪怕是以真實的方法來吸收公眾存款,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而後者主要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集資詐騙罪和非法集資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