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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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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管轄範圍
海關行政複議範圍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複議申請的範圍  (1)對海關作出的罰款,沒收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追繳無法沒收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沒收違法所得,暫時停止或者取消給予特定減免税優惠,暫停或者取消與辦理海關手續有關的經營資格,暫停報關員的執業或者吊銷報關員的執業證書及其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海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對海關作出的扣留、封存、凍結財產及扣留、封存帳簿、單證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4)對海關作出的責令退運進出境貨物、物品等行政決定不服的;  (5)對海關作出的收取保證金、保證函、抵押物、質押物等的決定不服的;  (6)對海關作出的有關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7)對海關關於該企業的分類以及按該分類進行的管理決定不服的;  (8)認為海關違法收取滯報金等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9)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海關依法頒發資質、資格證、執業證等證書,申請海關依法審批、登記有關事項,或者申請海關辦理申報、查驗、放行等海關手續海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10)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海關沒用依法履行的;  (11)對海關在完税價格審定、税則歸類、原產地、税率和匯率適用,緩徵、減徵或者免徵税款,税款的徵收、追繳、補税、退税,徵收滯納金,從銀行賬號劃撥税款,拍賣或變賣財產抵繳及其他徵税行為有異議的;  (12)認為海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