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原則折中原則指的是什麼
一、數罪併罰原則折中原則指的是什麼?
《刑法》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數罪井罰制度採用了折中原則,即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為輔的折中原則是我國刑法採用的數罪併罰原則。
1、併科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然後將各罪所處的刑罰相加在一起全部執行。主刑和附加刑簡單相加,罰金之間簡單相加。
2、吸收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選擇最重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其餘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吸收。判處死刑的時候只執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沒有死刑判決但是有判處無期徒刑的時候,只執行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無期徒刑以下的主刑。罰金和沒收財產刑並罰,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3、限制加重原則。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4、混合原則。根據不同的刑種分別採取上述不同的原則。我國的刑法以上三種原則都有,總體應當稱為混合原則。
二、數罪併罰的罪名有哪些
1、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2、實施刑法第銷售偽劣產品之八種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務罪,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妨害公務罪又非法經營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6、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7、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税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騙税的規定處罰,二罪並罰。
8、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強姦、非法拘禁、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9、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進行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0、為實施其他犯罪(如為了盜竊則一罪)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
11、在偷開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肇事構成犯罪,又構成其他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2、盜竊後,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併罰。
13、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黑社會的,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4、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5、因挪用公款索取進行賄賂構成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6、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17、受賄又瀆職的,除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對數罪併罰原則折中原則指的是什麼的相關解釋。數罪併罰的罪名有殺人罪、銷售偽劣產品罪、妨害公務罪、偷税罪、受賄罪等。數罪併罰指的是法院對具有兩種犯罪行為的犯人合併進行量刑,如果有相關附加刑的話,種類相同的合併進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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