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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欠款人的家人是綁架罪嗎

綁架欠款人的家人是綁架罪嗎

在生活中,欠款不還是常有之事,但是當別人欠款不還時,衝動之下去綁架了欠款人的家人,以此威脅他還錢,這種行為該認定為綁架罪嗎?本站小編將為你詳細講解,綁架欠款人的家人的性質如何認定,詳細內容請隨小編閲讀下文。

一、綁架欠款人的家人是綁架罪嗎

如果是因為欠債,對方不還而綁走債務人的家屬,這種行為是不屬於綁架罪的,只能算非法拘禁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因此,索取債務時,綁架欠款人的家人,是不構成綁架罪的,但是這個行為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2、主體要件

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3、主觀要件

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三、非法拘禁罪的注意問題有哪些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2、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仍應定非法拘禁罪,分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則應分別定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3、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等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他們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性質惡劣,影響很壞,理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由上可知,如果綁架了欠款人的家人,以此作為威脅要求欠款人還錢,不是綁架罪,是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在我國也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如果你現在正處於相關法律糾紛中,可以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他們將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