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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還應判為綁架罪嗎

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還應判為綁架罪嗎

由《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們可知,行為人在綁架時殺害被綁架人,應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仍以綁架罪定罪處罰。那麼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還應判為綁架罪嗎?下面,本站的小編來為您解答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的定罪處罰問題。

一、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還應判為綁架罪嗎

綁架罪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其第一款對綁架罪進行了簡要描述,“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那麼説明綁架罪行為人主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綁架他人或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行為。

由於綁架行為實施人對第三人未實施綁架行為,因此並不能將致第三人死亡的情況歸入綁架罪中,而是另一個獨立的行為,觸犯獨立的罪名。

二、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

那麼綁架致第三人死亡又是何種情況呢?

第三人並非是被綁架人,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對第三人實施綁架行為,如若實施了上述行為,那麼其就屬於被綁架人而非第三人。那麼行為人致第三人死亡的行為就應當與綁架行為分開看,其致第三人死亡的行為是另一個獨立的行為。

既然是獨立的行為,若該行為符合其他罪名的條件,則定其他罪名。在未觸犯特定罪名的情況下,若行為人主觀故意侵害第三人的生命權,則其為故意殺人罪。若行為人主觀過失,侵害了第三人的生命權,則其為過失致人死亡罪。若行為人主觀故意侵害第三人的健康權,則其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綜上所述,綁架時致第三人死亡,並不是綁架行為的結果,因此應單獨判斷。若觸犯特殊罪名,則按照特殊罪處理。若未觸犯特殊罪,則依其行為時的主客觀進行判斷,分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若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