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決水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
(1)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2)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後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為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
二、觸犯決水罪要判幾年
1、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嚴重後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決水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
2、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犯決水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重大損失”標準,一般為5萬元以上。
如果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或者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就有可能構成決水罪。另外在日常生活中,特別是在農村,在生產大忙季節或乾旱的情況下,一些村民因水利糾紛,為爭水灌溉,互不相讓而發生水源糾紛,有的甚至為報復對方而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沖壞集體或者個人作物,造成一定損失的不能一概都認定為犯罪。
決水罪屬於故意犯罪,但具體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這個並不影響罪名的成立。因為在犯決水罪的時候,尚未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的情況下,也是要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刑事責任,從這點上可以知道其實決水罪屬於危險犯,但如果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這樣的情況下意味着對行為人的處罰會更重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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