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構成過失決水罪
一、過失決水罪能判幾年
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怎樣構成過失決水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
(1)行為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為,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為。這種行為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為玩忽職守罪。
(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其行為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對其行為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為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
-
競合犯和吸收犯的區別包括什麼?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想象競合犯是一個行為觸犯多個罪名,行為所觸犯的數個罪名均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即行為所觸犯的各犯罪構成之間應無重合之關係。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
-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
-
玩怱職守罪有沒有追訴時效
有追訴時效。犯罪經過一定期限不再追訴。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三百九十...
-
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
一、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入室盜竊和盜竊是有區別的。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從重處罰的行為,但是入室盜竊也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般情節,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為,那麼一律認定為盜竊罪,所以是並不存在入室盜竊罪的,入室盜竊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