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法院依法賦予了公民正當防衞的權利,但是往往在司法審判的過程當中,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在進行界定的時候是很困難的。公民認為自己就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衞權利,但是卻致受害者重傷,所以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是很容易相互轉換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一、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二十條》第一款: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
第二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服刑事責任,但是應該減輕或者免處罰。
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衞過當,不服刑事責任。
二、不屬於正當防衞的行為
“正當防衞”的誤區。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1、打架鬥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鬥毆,一方先動手,後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衞。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7、防衞挑撥式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即為了侵害對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
8、對精神病人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
9、對合法行為採取的所謂“正當防衞”行為。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衞”。對緊急避險行為也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10、起先是正當防衞,但後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此種行為,法律稱為“防衞過當”,不屬正當防衞的範疇(出現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例外)。
如果説在行使正當防衞的過程當中,已經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的話,就是屬於防衞過當了。我們舉一個簡單一點的例子,如果在生活當中遇到搶劫,但是就將對方打死的話,這肯定屬於防衞過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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