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區分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
正當防衞與防衞過當時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組概念。正確區分二者對刑法的定罪有十分關鍵的意義。正當防衞是刑法中允許的的正當行為,防衞過當是刑法中給與否定評價的行為,防衞過當行為在刑法中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本文針對二者的區別通過構成要件的形式來闡述。
《刑法-二十條》第一款: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
第二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服刑事責任,但是應該減輕或者免處罰。
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衞過當,不服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行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實施防衞行為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行為。
防衞行為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
防衞必須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者本人。
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損害。
防衞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裏所説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衞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衞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衞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裏説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衞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衞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衞限度,變為防衞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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