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上訴不加刑範圍是什麼
一、上訴不加刑範圍是什麼
目前,各國刑事訴訟法對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範圍,一般包括以下幾點:
1、由被告人獨立提起,或者他的代理人、辯護人提起,或者檢察官為被告人利益提起上訴的案件;
2、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是指第二審。實行三審終審制的,包括第二審和第三審;
3、經第二審或第三審審理,裁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
4、未上訴的共同被告人。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含義
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一項審判原則。其具體含義是:
1、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2、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3、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後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定直接改判或發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後,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原則之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上訴不加刑是我們國家刑事訴訟的原則之一。是為了維護被告一方的權益,在二審之後是可以提起上訴的,因此不能夠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訴不加刑的範圍主要包括了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或者由被告人獨立提起的情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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