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是我國法律規定的上訴不加刑制度,那麼具體來説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一般情況下適用上訴不加刑,但是法律可能也有例外,那麼上訴不加刑有例外情況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探討一下這兩個問題吧。
一、上訴不加刑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
二、上訴不加刑有例外情況嗎
上訴不加刑有例外情況嗎?答案是肯定的。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第一審法院所判刑罰過重,為減輕被告人的刑罰而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有利於被告人毫無顧忌地行使上訴權,保障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會因上訴而惡化,以便其充分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辯護權。所以如果對一審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最好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幫助你更好地辦理刑事訴訟上訴,爭取更輕的刑罰甚至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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