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上訴,刑事案件二審上訴能加重被告人刑罰嗎
僅有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不可以加重其刑罰。 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處比原判決重的刑種。如,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無期徒刑。
2、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長原判同一刑種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罰金的金額。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將有期徒刑10年改判為12年,罰金數額也不得比原判決增加。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因上訴而提起的第二審案件的被告人,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如,原判決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時判處緩刑考驗期為4年。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銷緩刑,也不得將緩刑考驗期延長到5年。
4、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訴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5、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既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保持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部分罪的刑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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