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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是什麼?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是什麼?

中國雖然地大物博,但森林資源數量稀少,沙漠、荒地佔一定比例。綠化土地、發展綠色經濟是我國建設的重點。大面積的樹林對於我國綠化土地有重要作用,一旦濫砍濫伐,生長週期長的樹木難以快速恢復並起到原本作用。對於以自身利益為目的,未經允許毀壞林木的違法者會進行處罰。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是什麼?以下是有關資料:

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概念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條第3款),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盜伐、濫伐的林木。行為人在林區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盜伐、濫伐林木犯罪活動的蔓延、發展。對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林區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行為。收購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予以購買、運輸。如果行為人收購的是合法採伐的林木,則不構成本罪。收購行為必須是在林區。行為人在非林區收購林木的,無論該林木是否為盜伐、濫伐的林木,均不構成本罪。“情節嚴重”,是構成本罪的必要要件。情節嚴重,是指多次作案的;收購的數量較大的,屢教不改的;對管理人員履行職責進行阻撓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等。

(三)主體要件

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根據本法第346條之規定,單位亦可成為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其收購、運輸的對象是盜伐、濫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購、運輸的是盜伐、濫伐來的林木,不構成本罪。

三、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林木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收購明知是盜餛、濫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視為應當知道,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1、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收購木材的;

2、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的;

3、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 伐的林木“情節嚴重”:

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一千 株以上的;

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在林區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 株以上的;

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 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前提是情節達到嚴重程度,即對收購的數量有所規定;目的為謀取利益。必要條件為:故意犯罪甚至阻撓執法,犯罪地點為林區、收購非法林木、數量大。有相關法律糾紛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